預立遺囑,留愛不留紛爭
- Sincerus Advisory
- 2024年12月26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文2024/12/16 彭小芳執行長、張淑玲經理
即便是觀念開放的今天,或許是傳統上長輩對於預立遺囑仍存有忌諱;也或許是認為家族成員間彼此感情融洽,不會因為長輩百年導致繼承糾紛,在協助客戶遺產申報的案例經驗中,繼承人對於遺產的爭產糾紛仍屢見不窮,長輩留下的愛與財富應該有更好的結果,而不應因爭產徒留遺憾。
在實務上,以遺囑分配財產的方式仍不算常見,透過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能夠妥善規劃財產移轉的稅務問題,可以確實依照被繼承人的想法將財產分配給特定對象(繼承人、受遺贈人、慈善單位等),貫徹被繼承人意志;立好的遺囑可以依照日後情況,隨時調整;在繼承發生時,繼承人得以依循遺囑分配財產,防免繼承人間因爭產失和甚至彼此對簿公堂。
但是法律上,個人雖可以用遺囑自由分配其身後財產,然基於近親扶養、社會家庭制度的保護,法律仍規定被繼承人必須將遺產保留一定比例給法定繼承人,此即民法所規定的特留分制度;因此,當遺囑人的遺囑分配侵害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時,繼承人就可以主張特留分扣減權,進而取得法律保障的最低遺產份額。
舉例來說,W女士繼承人僅有兩名小孩:W姊姊及W弟弟。W女士生前透過訂立遺囑,指名將名下財產全數共計1200萬留給W姊姊。依照民法應繼分規定,原先W姊姊可獲得1/2的遺產、W弟弟也可獲得1/2遺產,也就是說姊弟兩人可均分1200萬遺產,各得600萬。而民法特留分則保障W姐弟各自可以從其應繼分遺產當中,保有1/2的特留分,也就是W姊弟分別各自至少應獲得300萬的遺產(600萬的1/2)。然而,W女士的遺囑表示將全數遺產留給W姊姊,W弟弟所分配到的遺產為零,此時遺囑便侵犯了W弟弟的特留分。因此,W弟弟可以主張從遺產中獲得300萬的特留分。
上述例子的應繼分是指:當被繼承人沒有預先擬定遺囑時,按法律所規定繼承人可以分配的遺產比例;而特留分(繼承最低份額)的計算是以應繼分為基礎,必須從被繼承人的遺產先算出應繼分,從而得到特留分。
民法應繼分與特留分之間的關係詳如下表:

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範,法定的遺囑形式有五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其各自都有應具備的法定要件,一份符合法律要件的有效遺囑才能確保遺囑人遺願之實現,避免利害關係人之遺囑無效之爭執。
民法所定遺囑之形式及要件列示如下表:

遺囑人透過預立遺囑,在法律規定的特留分限度內都能按照遺囑人的意志自由分配給繼承人或是非繼承人,甚至可以在遺囑中安排設定取得繼承或遺贈財產的滿足條件;若立遺囑時能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更能確保於繼承發生時,落實執行遺囑內容,於完稅後順利登記過戶,避免財產的管理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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