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生代位繼承時,每個繼承人可以分得多少遺產?
- Sincerus Advisory
-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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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2024年12月5日
在前面的文章我們分享過拋棄繼承的概念,本篇文章我們將分享代位繼承的概念以及相關稅法規定。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情況。在民法上,代位繼承是發生在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更早過世的情況下,或是因為特定原因以致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利時,由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以下圖舉例說明,假設爺爺於民國113年過世,而哥哥早在民國90年便過世,此時,爺爺的繼承人當中原先為哥哥與弟弟兩人,但由於哥哥早於爺爺過世,因此,哥哥的應繼分將由哥哥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A與B共同代位繼承。在此情況下,爺爺的繼承人為弟弟以及A、B兩人。弟弟將分得爺爺二分之一的遺產,而A與B將分別獲得爺爺四分之一的遺產(原先哥哥應繼分1/2 * A、B兩人均分1/2)。

至於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方面,在代位繼承的情況下,可使用的遺產扣除額不受代位繼承前原本可扣除的數額限制。延續上例,在哥哥還生存的情況下,爺爺遺產的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哥哥與弟弟共2人)。然而,現今哥哥過世由長女A及次男B代位繼承時,爺爺遺產的扣除額為168萬元(56萬*A、B、弟弟共3人)。
拋棄繼承不一定能讓下一代獲得遺產

延續上例,假設在爺爺過世之後,弟弟行使拋棄繼承,那麼弟弟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長男C)並不會分得爺爺的遺產。由於弟弟拋棄繼承,弟弟原先的應繼分理應由哥哥繼承,但是哥哥早已過世而由其子女A與B代位繼承,而A與B並沒有拋棄繼承,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弟弟的應繼分將由A與B共同繼承,而不會由弟弟的直系血親卑親屬C來繼承。換句話說,此例中爺爺的遺產將由A、B兩人均分。相對的,假設此例中弟弟拋棄繼承,並且A、B兩人也拋棄繼承,那麼長男C便能繼承爺爺全數的遺產。
至於在稅法上,由於弟弟拋棄繼承,弟弟原先的遺產扣除額就不能使用,此例中的繼承人只剩A、B兩人,因此遺產扣除額為112萬元(56萬*A、B共2人)。假設A、B兩人與弟弟都拋棄繼承,而C成為唯一繼承人,此時遺產扣除額就只有56萬(僅C一人)。
代位繼承僅限直系血親卑親屬

延續上例,假設哥哥並沒有小孩僅遺留配偶一人,那麼在爺爺過世之後,由於配偶不是哥哥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配偶並沒有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弟弟成為唯一繼承人,爺爺的遺產將全數由弟弟繼承。而在稅法上,因為繼承人數只有弟弟一人,可使用的遺產扣除額也就只有56萬。
當家族成員之中有人比被繼承者更早過世,就會有代位繼承的情況,倘若繼承人又想拋棄繼承,那麼,在民法上就要特別留意繼承順位以及應繼分的分配,於稅法上則要留意遺產扣除額的計算。若發生繼承情況,建議向專業會計師諮詢相關法律規定,以維護自身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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